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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崔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崔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936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崔某(被告彭某之妻),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崔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泰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