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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李荣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李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38���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金利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73272B。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荣贵,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的(2016)赣112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李荣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申请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律师费合计29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50元,合计人民币294,250元,但被执行人李荣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荣贵在银行的存款294,25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荣贵或提取收入不足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