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宁与被告刘敏、邹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刘敏,邹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01号原告:陈宁,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刘敏,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邹永乐,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陈宁与被告刘敏、邹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陈宁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陈宁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宁负担。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