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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宁与被告刘敏、邹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刘敏,邹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01号原告:陈宁,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刘敏,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邹永乐,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陈宁与被告刘敏、邹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陈宁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陈宁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宁负担。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