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56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昌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昌龙,郑连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商行公司新区支行客户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昌龙,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郑连雷,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昌龙、刘丽霞、张玉喜、王林、齐学忠郑连雷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