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玉军与刘现宾、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军,刘现宾,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487号原告:白玉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刘现宾,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址:邯郸市高开区世纪大街1号庞大双子座B座915室。负责人王亚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址:广平县城建路中段。负责人王晓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白玉军诉刘现宾、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玉军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玉军负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