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大龙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涛,金丽丽,李业生,刘贤爱,庄光柱,孙升玲,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东侧大连路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0304847D。法定代表人:赵阳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8487XD。法定代表人:李业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市大龙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东南营村。法定代表人:庄义格,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央赣路(驼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涛,居民。被执行人:金丽丽,居民。被执行人:李业生,居民。被执行人:刘贤爱,居民。被执行人:李业生,居民。被执行人:庄光柱,居民。被执行人:孙升玲,居民。被执行人:冯建,居民。申请执行人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大龙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涛、金丽丽、李业生、刘贤爱、庄光柱、孙升玲、冯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278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有人民币2027800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大龙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涛、金丽丽、李业生、刘贤爱、庄光柱、孙升玲、冯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