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孟凤英、赵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凤英,赵殿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凤英,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系上诉人之子),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殿森,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金平,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孟凤英因与被上诉人赵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上诉人孟凤英诉求被上诉人赵殿森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被上诉人辩称涉案楼房房系小产权楼房,其用地非划拨土地而系集体土地。对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一审未予查明;其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无棣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金鑫商贸城售楼合同,但一审未组织诉讼双方对该合同进行质证即认定该售楼合同系上诉人所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孟凤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诗君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