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倩倩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倩倩,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刘倩倩,女,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倩倩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倩倩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继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