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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1、刘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30年8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赡养费一案中,张某申请执行赡养费,现双方案外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