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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柳国庆与胡金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庆,胡金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678号原告:柳国庆,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被告:胡金波,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原告柳国庆与被告胡金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柳国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柳国庆负担。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