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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宽,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于沈阳市,满族,大专文化,系沈阳佳兴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机,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抓获),同年6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337-7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被带到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宽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