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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万伟与曾成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万伟,曾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万伟,男,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曾成君,男,生于1970年4月14日,住泸州市叙永县。本院在执行罗万伟与曾成君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成君银行存款8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