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立伟与山西中农容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伟,山西中农容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1358号原告:杨立伟,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住长征街君华苑。被告:山西中农容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阳,职务:总经理。原告杨立伟与被告山西中农容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立伟负担。审判员温国卫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