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2001年8月23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贺某,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7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