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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2001年8月23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贺某,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7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