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露,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徐露到湖北省农商银行鄂州市鄂城区汀祖支行ATM取款机准备取钱时,发现被害人陈某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一张,徐露遂分四次取走该银行卡内人民币1.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露退还了全部涉案款,并获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涉案照片、银行取款明细表、谅解书等;证人丁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露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徐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赵协中审判员 : 杨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胡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