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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春燕等与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肖玥,肖诗雨,肖由先,赵胡琼,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启恒置业有限公司,罗宗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804号原告:王春燕,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黎曙镇村民。原告:肖玥,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黎曙镇村民。法定代理人:王春燕,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黎曙镇村民。原告:肖诗雨,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黎曙镇黎村民。法定代理人:王春燕,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黎曙镇村民。原告:肖由先,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村民。原告:赵胡琼,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黎曙镇村民。被告: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川羌族自治县贵溪镇。法定代表人:翟义先被告:四川启恒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何良龙被告:罗宗宝,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凯河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燕、肖玥、肖诗雨、肖由先、赵胡琼与被告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启恒置业有限公司、罗宗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绵阳亚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启恒置业有限公司、罗宗宝价值9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案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