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晓妍与邵光彩、尹小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妍,邵光彩,尹小所,广州瑞海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022号原告:王晓妍,女,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朱茶林,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宇锋,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光彩,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尹小所,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被告:广州瑞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550号内自编C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11061592。法定代表人:龚文涛。委托代理人:黄钊,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敏,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96109D。负责人:熊力。委托代理人:唐珍香,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晓妍诉被告邵光彩、尹小所、广州瑞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广告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日在广州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15366.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尹小所驾驶的粤A×××××号小型面包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尹小所无证驾驶且事发后逃逸,经生效的判决确认其行为属无证逃逸的行为,我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司在交强险的12万限额已全部赔付给了(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81号案,故我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2.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由法院依法核实。3.我司不承担受理费。被告瑞海广告公司辩称:1.被告尹小所驾驶机动车肇事至原告受伤的行为并非是履行我司授权的职务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故我司只应在邵光彩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发时被告邵光彩驾驶粤A×××××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尹小所、XX、招永源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的中海金沙洲楼盘布置广告,过程中被告邵光彩与XX因内急去上厕所,由于天气炎热,被告尹小所在车上睡觉,邵光彩担心熄火后没有空调太热,所以没有熄火就与XX一起离开,之后尹小所擅自开动车辆,当邵光彩与XX上厕所回来时,尹小所已经开车撞了人,尹小所因为自己是无证驾驶,怕保险公司不赔钱,请求邵光彩替他顶包。尹小所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还去开车,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邵光彩对车辆疏于管理,我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被告尹小所辩称:我没有意见。被告邵光彩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16时5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土乾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王晓妍)行驶至里水镇洲村白塔工业大道中海金沙里路段时,遇同向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尹小所驾驶粤A×××××号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掉头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土乾、王晓妍受伤,其中李土乾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小所逃逸,于2015年9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小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土乾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晓妍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发后,原告即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月17日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住院治疗,10月20日出院;2016年10月10日,原告再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8日出院。为此原告共产生了医疗费166341.96元,并产生了5天的护理费350元。2016年3月10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达一项八级一项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980元。原告属农村户籍,事发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工作居住满一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事发前从事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被告尹小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粤A×××××号小型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瑞海广告公司,被告尹小所与邵光彩均为被告瑞海公司员工,事故发生之日为被告邵光彩接受被告瑞海公司安排驾驶肇事车辆送被告尹小所至中海花湾一号工作及送其他同事至金沙里工作。被告邵光彩在等尹小所于中海花海一号安排完工作后,顺载被告尹小所及其他同事至事故发生地即金沙里工作。至金沙里后,被告邵光彩未熄火与车上其余同事去洗手间仅有被告尹小所在车上等待,后被告尹小所开动车辆发生本起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被告尹小所无证驾驶,担心所购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便由被告邵光彩承认事故发生时由其驾驶车辆,后因本起事故造成李土乾死亡,被告尹小所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该车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尹小所、瑞海广告公司分别向原告垫付了费用15000元、94671.8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2015年10月13日,死者李土乾的遗属就事故造成李土乾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81号】,本院于同年12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瑞海广告公司等当事人对该判决书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6)粤06民终5937号】,该中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尹小所、邵光彩于本起事故中是否为职务行为,被告瑞海广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尹小所、邵光彩的庭审中陈述,被告瑞海广告公司予以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邵光彩、尹小所于事故发生当日对该肇事车辆享有支配权,缘于在该日两被告接受被告瑞海广告公司的指派而履行工作职责所得。虽被告尹小所无证擅自开动车辆与被告邵光彩管理车辆未尽谨慎之义务存在过错,但该行为均不能与履行工作职责所割裂开来,事故发生时,该两被告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故被告瑞海广告公司应对被告邵光彩、尹小所所支配该车辆的行为对外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该民事责任后,是否就被告邵光彩、尹小所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以处理,由被告瑞海广告公司另行予以主张。关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尹小所无证驾驶且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总损失为:第1-3项171841.96元;第4-8项262486.85元(具体详见附表)。由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根据(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81号案将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0000元赔付完毕,故原告上述损失合共434328.81元,本院酌定由被告瑞海广告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194358.37元(已扣除该被告及被告尹小所分别垫付的94671.8元、15000元)。被告邵光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瑞海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94358.37元予原告王晓妍。二、驳回原告王晓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88.83元,由被告广州瑞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688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瑞海广告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166691.91元应扣减我司垫付的部分166341.96元(含被告瑞海广告公司垫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计算4500元(三次住院共45天×100元/天)3营养费5000元由法院酌定酌定1000元4护理费63192.43元无证据证实原告聘请了护工,应按实际情况认定3150元(住院共45天×70元/天;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由其父母护理,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24304.64元应按2015年的农村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未达退休年龄,亦没有证据证实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229397.52元(34757.2元/年×20年×33%;原告主张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其父母在其伤残评定时尚未达退休年龄,且没有证据证实该二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6鉴定费980元无异议980元7误工费31569.21元无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认定原告误工时间8959.33元[1510元/月(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30天/月×178天(计至定残前一天)]8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过高,且尹小所和邵光彩已受到刑事处罚酌定20000元合计736238.19元——434328.81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