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叶光耀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光耀,王秀琴,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068号申请执行人:叶光耀,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海淀区东北旺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村。法定代表人高丽。叶光耀与王秀琴、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29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秀琴、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光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叶光耀名下,过户的全部税费由叶光耀承担。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