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与玉林市鸿图商贸有限公司、吴崇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玉林市鸿图商贸有限公司,吴崇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75号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公公路东侧(玉柴工业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03881607。法定代表人:李丽敏,总经理。被告:玉林市鸿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北路摩托车市场A1幢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37642593E。法定代表人:吴昱升,执行董事。被告:吴崇图,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鸿图商贸有限公司、吴崇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玉林市鸿图商贸有限公司、吴崇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即4700元,公告费350元(另交款),合计5050元,由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多交的受理费4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玉林携诚工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 洪人民陪审员 罗业锡人民陪审员 梁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