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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州意铭永固涂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榕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意铭永固涂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4434号原告:福州意铭永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谢坑村福州南方广安居商贸市场11区A05-06、B05-0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000034K8K。法定代表人:郭金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枝,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红,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榕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元城次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1248U。法定代表人:陈观明。原告福州意铭永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榕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意铭永固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意铭永固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为12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8元,由原告福州意铭永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陈惠钦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