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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佑林、吴兴存与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512号原告黄佑林、吴兴存诉被告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黄佑林、吴兴存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其后,原告黄佑林、吴兴存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黄佑林、吴兴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佑林、吴兴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佑林、吴兴存负担。审判员  普会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孟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