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彭明军与罗维、罗照奎、三门峡悦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军,罗维,罗照奎,三门峡悦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彭明军,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维,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照奎,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悦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照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明军与罗维、罗照奎、三门峡悦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维、罗照奎、三门峡悦庭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罗维偿还彭明军借款400万元,罗照奎、三门峡悦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94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门峡悦庭置业有限公司因受让位于河南省陕县通秦路与吕崖一路交叉口西南角(宗地编号:2013-10号,面积453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所预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10万元予以扣留和提取,限于一月内交由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处理,提取后对该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则自动解除。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奇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