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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保33号申请人: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善政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74292253W。法定代表人:廖小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注册号360681210008711。法定代表人:涂勇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贵溪市的660万元不动产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600000元的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