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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谢勇刚、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勇刚,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付玉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勇刚,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凯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项路东段(赵月楼)。法定代表人:吕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伟,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灿,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付玉幸,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上诉人谢勇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原审被告付玉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7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谢勇刚持有付玉幸出具的借据及委托书,王爱峰作为审批人在借据上签字,同意核对付玉幸与路桥公司之间的账目,如路桥公司欠付玉幸款项则同意按照委托书付款。关于路桥公司与付玉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案件基本事实,应当进一步予以查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了谢勇刚与付玉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关于该借款是否用于了水稳站的建设,水稳站与付玉幸之间以及与路桥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应进一步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7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勇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