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飞娥谢长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谢长波,张飞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长波,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张飞娥,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长波、张飞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361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702736.46元。被执行人谢长波、张飞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长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房屋。现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629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