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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纪鹤、郑勤等与杨白丁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纪鹤,郑勤,杨白丁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189号原告:杨纪鹤,男,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郑勤,女,195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婧,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白丁,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杨纪鹤、郑勤与被告杨白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纪鹤、郑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纪鹤、郑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杨纪鹤、郑勤负担。审判员  黄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