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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1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杨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杨某,张某1,吴某,张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214号之一原告温某,男,1972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杨某,女,1974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张某1,男,1945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吴某,女,1950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张某2,女,2006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4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温某与被告杨某、张某1、吴某、张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赣0735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对四被告被继承人张生明的银行存款1.25万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原告温某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张某1、吴某、张某2被继承人张生明(公民身份号码:)在石城县农商银行高田支行存款1.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繁灵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温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