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平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平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371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939-1号。法定代表人成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定,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平安,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现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平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