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3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祝顺、吴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祝顺,吴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法定代表人:张斌,行长。被执行人:祝顺,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6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吴莉,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5日,住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吴莉、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由于该房产被刑事案件进行了查封暂无法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莉、祝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