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春男健医院与兰井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兰井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639号原告:长春男健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77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清,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静,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兰井辉,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男健医院诉被告兰井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男健医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男健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长春男健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男健医院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