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高瞻与张道曾、卢少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瞻,张道曾,卢少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256号原告:张高瞻,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道曾,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卢少泳,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张高瞻与被告张道曾、卢少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高瞻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高瞻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高瞻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张高瞻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