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谢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谢锐,高新区品尚体育用品经营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521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黄溱,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杨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庆,四川锦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谢某。法定代理人:谢锐,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系谢某之父。被告:谢锐,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高新区品尚体育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91栋1层12、13号。经营者:漆丹勇,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谢某、谢锐、高新区品尚体育用品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新区品尚体育用品经营部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高清虎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