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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242号,居民。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10号楼一单元一楼,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3.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乙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9日以(2017)陕0722执44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李某乙个人存款6万元,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李某甲表示理解,同意退出执行程序。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