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管某、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管某某,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管某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某。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某某。上诉人管某、管某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4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某、管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实体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和法释【2005】9号之规定,本案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上诉人对拆迁安置内容无任何异议,仅是两被上诉人损害上诉人权益,上诉人就《龙斗山前社区平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属于物权处分,对合同效力问题由异议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管某、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龙斗山前社区平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与被告管某某某系亲兄弟关系,三人父亲管明仁已于2013年去世,生前也未留有遗嘱。管明仁生前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的平房四间及院内附房和其他设施,2016年8月31日,被告龙斗山前社区居委会在未通知两原告也没有两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父亲管明仁名下房产拆迁事宜与被告管某某某签订《龙斗山前社区平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上述房产将进行拆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诉求的涉案房屋位于黄岛区龙斗山前社区,属于农村宅基地性质。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属于村自治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引起的,原审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