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纪华容与肖泽民、周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华容,肖泽民,周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22号原告:纪华容,女,生于1974年6月1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德贵,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泽民,男,成年,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周寒,男,成年,住峨眉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晓军,该公司经理。住址: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原告纪华容与被告肖泽民、周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纪华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华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华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纪华容负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