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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624民初801号原告:徐某,女,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王某,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与王某离婚;2、婚后房产(怀仁县迎宾东街南集运巷6号20室)归徐某所有(价值20万元)。事实和理由:徐某与王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22日举办民间婚礼,2017年4月24日补领结婚证,由于两人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婚后彼此无感情可言,王某脾气暴躁而且嗜酒如命,酒后发疯,经常在外参与赌博,毫不顾及徐某和孩子的日常生活,徐某为了孩子委曲求全,自己打工糊口度日,这样的生活勉强维持到现住,如今两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徐某对王某的行为忍无可忍,王某这种不履行家庭和夫妻忠实义务,不尊重夫妻关系的行为彻底伤害了夫妻感情,再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必要,理应结束这段痛苦婚姻,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徐某与王某均同意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怀仁县迎宾东街南集运巷6号20室院落一套归徐某所有;三、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徐某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