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刘磊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刘磊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642号申请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南宁市长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044XB。法定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关添,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刘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诉被告刘磊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磊名下价值人民币321506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43005390027926811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磊名下价值人民币321506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宁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