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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项传伟、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传伟,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86号申请人:项传伟,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工业区33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陈江燕,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项传伟与被申请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项传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62367元(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账户:33×××52;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账户:10×××88;以上账户户名均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62367元(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账户:33×××52;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账户:10×××88;以上账户户名均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邱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