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河北省宽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7年5月1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帮宽线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大庄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孟子岭乡下石梯子路段时,与行人韩某丙相刮撞,造成被害人韩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6.5825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帮宽线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乡大庄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孟子岭乡下石梯子路段时,与行人韩某丙相刮撞,造成被害人韩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6.5825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韩某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及车辆痕迹和损坏的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记录证实,肇事车辆的技术检验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证;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死亡注销证明、土葬证明证实,韩某丙系颅脑损伤死亡,于2017年5月20日进行土葬;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6.5825mg/100ml;8、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过程;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1、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得知其大叔韩某丙被撞后,到达现场,看见韩某丙在地上躺着,其大婶在那抱着。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1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想回唐山,其父亲出门送其在前面走,其在后面走,其看见其父亲被撞倒在地,旁边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那个骑摩托车的在边上站着;1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全过程。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被告人石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缓刑,交由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