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赵庆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赵庆海,虢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法定代表人:杜雪亭,行长被执行人:赵庆海,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虢连芳,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齐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庆海银行存款37567.50元,扣划被执行人虢连芳银行存款19500元后,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公证处(2017)齐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