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刘行与马鞍山市晖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濮海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行,马鞍山市晖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濮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382号原告:刘行,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琦,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晖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马鞍山市晖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花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