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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业广与程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广,程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900号原告:周业广,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林,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志建,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周业广与被告程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业广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业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广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业广负担。审判员 蔡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