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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娜与王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王彤,王义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洮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280号原告郭娜,女,地址:洮南市被告王彤,男,地址:洮南市被告王义民,男,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洮南营销服务部,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郭娜诉王彤、王义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洮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娜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福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