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玲与毛政平、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毛政平,赵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908号原告:周玲,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毛政平,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赵晓东,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周玲与被告毛政平、赵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周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玲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玲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