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151号原告王某,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杨某,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