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字第0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晓、刘新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晓,刘新华,王喜发,董改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字第01641-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刘新华,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喜发,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身份证号码:372522197609186910、。被执行人董改芝,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刘新华、王喜发、董改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已部分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刘新华、王喜发、董改芝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刘新华、王喜发、董改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