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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314号原告:冯某某,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隰县午城镇某村村民。被告:袁某某,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某村村民。被告:吴某某,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某村村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袁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4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袁某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月1日之前与其长子先后四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整,当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利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于2016年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袁某某、吴某某欠原告冯某某借款本金22000元。还款方式为:2017年12月30日前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剩余7000元及诉讼费740元二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袁某某、吴某某2017年12月30日前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一期的还款义务,原告冯某某可将所有借款本金及诉讼费用一次性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五、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