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玉彬、黄登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彬,黄登蓉,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彬,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登蓉,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审被告:李勤,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张玉彬因与被上诉人黄登蓉、原审被告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彬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73元,减半收取3886.5元,由上诉人张玉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小丽审判员 魏云霞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