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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玉彬、黄登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彬,黄登蓉,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彬,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登蓉,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审被告:李勤,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张玉彬因与被上诉人黄登蓉、原审被告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彬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73元,减半收取3886.5元,由上诉人张玉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小丽审判员  魏云霞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