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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石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石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731号原告: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广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楚玲,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学志,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刘万元,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配偶。原告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交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