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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乐与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340号原告:刘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1869号。法定代表人:李兰喜,经理。原告刘乐与被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乐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